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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二初字第005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繁昌县速诚模具机械制造厂与含山县清溪团结机械配件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繁昌县速诚模具机械制造厂,含山县清溪团结机械配件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559-1号原告:繁昌县速诚模具机械制造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负责人:徐成芳,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被告:含山县清溪团结机械配件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负责人:张孝全,该厂投资人。本院受理原告繁昌县速诚模具机械制造厂诉被告含山县清溪团结机械配件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繁昌县速诚模具机械制造厂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9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含山县清溪团结机械配件厂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繁昌县速诚模具机械制造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9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含山县清溪团结机械配件厂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贺雁飞审判员  程是珍审判员  俞乃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韵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