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中山市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宏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宏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387号原告:中山市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秀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水生、陈晓龙,副经理。被告:杨宏姣,女,成年,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宏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杨宏姣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泳诗审 判 员 黄凤坤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雅怡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