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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53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536号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某某,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以原、被告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景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鸿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