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诉被告范宽平、李华宁、范小锋、刘绪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范宽平,李华宁,范小锋,刘绪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41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27号。负责人杨统林,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永林,男,1建行庆阳分行房金部客户经理。被告范宽平,男。被告李华宁(范宽平之妻),女。被告范小锋,男。被告刘绪萍(范小锋之妻),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庆阳分行)诉被告范宽平、李华宁、范小锋、刘绪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徐永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宽平、李华宁、范小锋、刘绪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建行庆阳分行诉称:2011年7月14日原告和被告范宽平、李华宁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金额65000元,利率7.20%。同时双方还签订了《同意抵押承诺书》,用其构建的新农村住房作此笔贷款的抵押。被告范小锋、刘绪萍为其做了担保。合同约��采用年均还款法,每年应向原告归还贷款本息14001.84元,分五年还清。贷款约定第一期还款日2012年7月14日到期后,被告范宽平、李华宁拖欠906天未给原告还款,直至2014年7月14日归还了两期贷款本金26700元。截止2015年1月6日,累计拖欠贷款本金9153.70元,拖欠利息21174.73元,拖欠本息共计30328.43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拒不归还贷款。请求依法追回被告拖欠原告的全部贷款本息。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和被告范宽平、李华宁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2、《保证承诺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范小锋、刘绪萍承担连带保证的责任的事实。被告李华宁辩称:原告诉称的借款情况属实。当时向原告借款65000元,后因故没有买下,现无力偿还剩余借款本息,请求原告宽限还款时日,尽力偿还。被告��宽平、范小锋、刘绪萍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4日,原告和被告范宽平、李华宁夫妻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一份,被告范宽平、李华宁夫妻向原告借款65000元,利率7.20%,用以购买新农村住房,并同意用购买的房屋做抵押。合同约定采用年均还款法,分五年还清。被告范小锋、刘绪萍夫妻为此笔贷款担保人并和原告签订了保证承诺书。贷款约定第一期还款日2012年7月14日到期后被告范宽平、李华宁拖欠906天未给原告还款,直至2014年7月14日才归还给原告两期贷款本金26700元。截止2015年8月23日,范宽平、李华宁拖欠原告本金38300元,利息25275.79元。因被告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本付息,终止合同。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保证承诺书》、被告李华宁答辩及被告范宽平、李华宁还款信��单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中,被告范宽平、李华宁违反合同约定,将购房贷款挪作他用并未按期归还贷款。因被告范宽平、李华宁违约,原告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息的请求合法,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范小锋、刘绪萍依合同约定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范宽平、李华宁之间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由范宽平、李华宁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借款本金38300元,承担利息25275.79元(从2011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承担利息至清偿本金之日止;三、范小锋、刘绪萍对范宽平、李华宁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上述借款下欠的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上述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6元,由范宽平、李华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虎年人民陪审员 石治家人民陪审员 黄 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勾燕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