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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秦丹与中海英奥置业(苏州)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丹,中海英奥置业(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秦丹。委托代理人叶双龙,江苏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海英奥置业(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南路165号3幢第五层。法定代表人齐大鹏。原告秦丹诉被告中海英奥置业(苏州)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亚光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秦丹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秦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6元,由原告秦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喆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