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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朱乙、王丁、张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朱乙,张丙,王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住所地梅河口市东大街90号。法定代表人刘某,行长。委托代理人肇甲,系申请执行人海龙分理处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朱乙,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张丙,男,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王丁,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满族,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被告朱乙、张丙、王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乙、张丙、王丁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伯欣审 判 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铸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