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周磊诉韩永波、孙甲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磊,韩永波,孙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初字第354号原告:周磊。委托代理人:徐静莉。被告:韩永波。被告:孙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磊诉被告韩永波、孙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崔继军审判员 郝志飞审判员 高 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