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周磊诉韩永波、孙甲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磊,韩永波,孙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初字第354号原告:周磊。委托代理人:徐静莉。被告:韩永波。被告:孙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磊诉被告韩永波、孙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崔继军审判员  郝志飞审判员  高 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