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林火石与许雄伟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火石,许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641号申请执行人林火石,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官桥镇。被执行人许雄伟,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城厢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火石与被执行人许雄伟债权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许雄伟偿还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5000元,尚欠借款25000元及息、案件受理费369元未履行。因被执行人许雄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火石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