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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47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林志雄与陈为荣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雄,陈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4740-2号原告林志雄,男,汉族,1966年1月8日出生,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陈为荣,男,汉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民初字第××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院作出的(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价值30万元范围内的被告陈为荣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南福路亿发建材城9幢10店房产(房产证号:××号)的查封。二、解除价值30万元范围内的原告林志雄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289号9层904室房产(南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志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新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