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47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林志雄与陈为荣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雄,陈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4740-2号原告林志雄,男,汉族,1966年1月8日出生,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陈为荣,男,汉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民初字第××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院作出的(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价值30万元范围内的被告陈为荣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南福路亿发建材城9幢10店房产(房产证号:××号)的查封。二、解除价值30万元范围内的原告林志雄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289号9层904室房产(南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志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新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