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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交初字第5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徐浩雯与李恩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李恩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533-1号原告徐某甲。法定代埋人王莉(系原告徐某甲母亲)。被告李恩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本院受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李恩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533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李恩斌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李恩斌所有的鲁G×××××号牌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