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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玮与罗仁烓、朱彩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799号原告黄玮,女,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罗仁烓,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朱彩花,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玮诉被告罗仁烓、朱彩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玮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玮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赖晓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钱晓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