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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3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刘焕财与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焕财,李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初字第3087号原告刘焕财,农民。被告李刚,成年,农民。原告刘焕财与被告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光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刚于2014年9月19日收购原告桃一宗,价值人民币18750元,该欠款经原告索要被告于2015年7月份偿还原告桃款3000元,剩余桃款1575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剩余桃款1575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刚于2014年9月19日收购原告刘焕财水果桃一宗,价值人民币18750元,该欠款经原告索要被告于2015年7月份偿还原告桃款3000元,剩余桃款1575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剩余桃款1575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提供借款,被告理应按约定及时偿还,至今未偿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告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刚偿还原告刘焕财人民币157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光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均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