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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杨盛海、杨良锦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仙刑初字第51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1,男,1994年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6日被检察机关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30日被逮捕。被告人杨某2,男,1995年1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6日被检察机关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30日被逮捕。被告人杨某3,男,1995年10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6日与同年7月30日,检察机关与本院继续予以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4,男,1994年9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6日与同年7月30日,检察机关与本院继续予以取保候审。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5)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燕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7日凌晨0时许,同案人杨炎明(已判决)在仙游县榜头镇上乾社区乐园网吧与上网人员林某1、罗某等人发生纠纷,被对方殴打耳光、胸部。同案人杨炎明、杨超(均已判刑)随后纠集同案人杨金文(已判刑)、被告人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等人持刀具、软棒等工具返回网吧殴打林某1、罗某、林某2三人,致林某1受伤。经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鉴定,林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5年2月25日、5月12日,被告人杨某3、杨某4分别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分别赔偿给被害人林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13000元、13000元、10000元,并均取得谅解。本院另查明,被告人杨某1、杨某2均于2015年2月12日被抓获,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已先行羁押36日;在审理期间,本院委托福建省仙游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杨某3、杨某4进行审前调查,被告人杨某3、杨某4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释放证明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仙游县公安局出具的投案证明、监控截图、本院(2015)仙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及(2015)仙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调查评估意见书、收条、谅解书、调解书,被害人林某1、罗某、林某2的陈述,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同案人杨金文、杨炎明、杨超的供述以及被告人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均系被纠集参与作案,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1、杨某2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赔偿被害人林某1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3、杨某4能主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又赔偿被害人林某1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分别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止)。二、被告人杨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止)。三、被告人杨某3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杨某4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雅妮人民陪审员  王国全人民陪审员  黄志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法律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