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清法执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玉坤与刘彦平、于治云、刘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坤,刘彦平,于治云,刘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法执字第232-3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坤,女。被执行人刘彦平,男。被执行人于治云,女。被执行人刘凯,男。杨玉坤与刘彦平、于治云、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宝清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清民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玉坤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凯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工资账户,因三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每年扣划该工资款直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