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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天津奥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天津锦虹吉制衣有限公司、蔡红伶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奥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锦虹吉制衣有限公司,蔡红伶,蔡红伟,张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114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奥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渔阳南路36号。法定代表人郑瑞光,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锦虹吉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邦均镇商贸街。法定代表人蔡红伶,总经理。被执行人蔡红伶。被执行人蔡红伟,农民。被执行人张婷,农民。被执行人王君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奥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锦虹吉制衣有限公司、蔡红伶、蔡红伟、张婷、王君杰(2015)蓟执字第114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给付期限内未履行应负的法律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短期内无法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035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玉全审判员  冯海鹰审判员  宁红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