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初字第1978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林某甲,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林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认识后于2008年9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8年12月25日生育女儿林某乙。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志趣差异,难以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经常在外酗酒,甚至动手殴打原告。被告在外生活作风不正,导致夫妻关系彻底恶化。原告曾于2014年9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被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被告仍没有与原告和好的诚意,还经常找原告闹事,并殴打原告,为此,原告曾多次报警求救。现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林某乙由被告负责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林某甲辩称,原告所述双方认识结婚、生育小孩情况属实。双方于2006年在安徽认识并交往,于2008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25日生育女儿林某乙,现在跟随被告生活。2014年,原告因怀疑被告与店员有暧昧关系,双方发生争吵,于是原告从武夷山回连江继续经营被告的店铺,期间被告有去找原告,但原告拒绝开门,于是被告踹了一下房门,并没有殴打原告。原、被告现已分居十个月,但是期间有联系。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原告须负担女儿的抚养费。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有: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1份,旨在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情况;2、结婚证两本,旨在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旨在证明原告曾于2014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判决驳回诉求的事实;4、公安机关接警记录登记表两份,旨在证明原、被告之间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殴打原告后向公安机关报警的事实。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均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被告没有殴打原告。本院经审核认为,由于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采信。对于证据4,由于原告仅提供公安派出所出警记录,并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无法证明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故本院对该证明对象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认识并交往,于2008年9月19日登记结婚,2008年12月25日生育女儿林某乙,现跟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14年9月向法院诉请离婚,被判决驳回离婚诉求后,双方仍未和好。2015年6月2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诉请离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曾于2014年9月诉请离婚,被判决驳回诉求后,双方仍未和好,原告现再次诉请离婚,可见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婚生女林某乙由被告负责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对抚养婚生女没有意见,但要求原告应支付婚生女的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须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在原告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参照本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婚生女抚养费酌定为700元。被告辩解双方婚后对外负债60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二、婚生女林某乙由被告林某甲负责抚养,原告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700元至婚生女林某乙十八周岁时止。三、原告陈某享有对婚生女林某乙的探望权,被告林某甲应给予协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何明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杨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