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39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徐肖明与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肖明,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984-1号原告徐肖明,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张兴龙,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项显洲,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卢翠兰,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崔发荣,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卢翠兰,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太宁,该公司职员。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徐肖明与被告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周永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