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简阳执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温向云申请执行潘培荣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向云,潘培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1133号申请执行人温向云,男,汉族,1975年3月12日出生,住屏山县。委托代理人毛英,简阳市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潘培荣,男,汉族,1958年4月26日出生,住简阳市。本院在执行温向云申请执行潘培荣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温向云以与被执行人潘培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113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施奇俊审判员 钟 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都大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