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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茅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清芝与厉月红、王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清芝,厉月红,王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茅民初字第818号原告孙清芝。被告厉月红。被告王峰。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成甫,徐州市云龙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清芝诉被告厉月红、王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戚厚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清芝,被告厉月红、王峰的委托代理人王成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清芝诉称,2015年2月23日上午,在本村王某的商店内,被告厉月红与原告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打架,后被告王峰到原告家中将其打伤。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计9511.9元。被告厉月红辩称,原告将我列为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与我在前一天发生口角,原告两口子对我进行辱骂,并将我打伤,随后我儿子即第二被告王峰知道后,立马要去找原告理论,是硬是不让去才平息下来的。第二天王峰什么时候去找的原告我并不知情,而在不在现场,后来打完架我才知道,并赶了过去,我也是受害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请。被告王峰辩称,我是为了替我妈出气才去找的原告,见面后,原告不光不认错,还恶语相加,我才动的手,我打人是我不对,我愿意承担一半的责任,原告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2日晚,原告与被告厉月红在本村村民王丽丽所开的商店内打麻将,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各自离开。2015年2月23日上午,双方见面后再次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随后被劝离。被告厉月红回家后将此事告知儿子即被告王峰,王峰随后前往原告家中,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徐州利国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1天,于2015年3月6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头腹部外伤、胸部外伤、唇外伤。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避免劳累、不适门诊复查。该次住院,原告共花费医疗费7370.9元。2015年6月19日,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对被告王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王峰行政拘留9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同时,对原告也给予了5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医疗费发票、入院及出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厉月红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王峰得知后,前往原告家中将其打伤,因此,被告王峰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厉月红并不是实际侵权人,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因邻里纠纷而起,产生纠纷时,双方应冷静处理,避免矛盾激化,因此,原告对纠纷的发生也应承担20%的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7370.9元,有医疗费发票为证,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共住院11天,每天18元,经计算为198元;3、营养费,原告住院11天,每天15元,经计算为165元;4、护理费,原告住院11天,参照当地护工标准每天50元,经计算为550元;5、误工费,原告系城镇户口并住院11天,经计算,原告主张的979元误工损失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以上损失合计9262.9元,由被告王峰承担80%赔偿责任即7410.32元,被告厉月红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清芝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7410.32元;二、驳回原告孙清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王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戚厚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