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特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云柄与李英芝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特字第25号申请人李云柄,系被申请人父亲。被申请人李英芝。代理人李开遵。申请人李云柄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英芝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骆兴国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申请人李云柄,被申请人李英芝及其代理人李开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云柄述称,被申请人李英芝因患精神分裂,已被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精神分裂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申请人李英芝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开遵为被申请人李英芝的法定监护人。被申请人李英芝及其代理人李开遵述称,申请人所述事实属实,被申请人因患精神分裂症,经南宁市��五人民医院鉴定确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李开遵作为李英芝的监护人。经查,李云柄与班文兰(1986年故)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生有二子四女,即李开遵、李开逞,李英桃、李英杏、李英芬、李英芝。李英芝自2006年始,出现精神异常,经多次治疗仍未痊愈。2015年9月2日,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鉴定后,该院出具南医司鉴(2015)精鉴字第6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李英芝患有精神分裂,目前处于残留期,遂评定其行为能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经本院组织质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云柄作为被申请人李英芝之父,与其有利害关系,就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具有向法院申请确认的资格。现被申请人李英芝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南医司鉴(2015)精鉴字第6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其患有精神分裂,目前处于残留期,并评定其行为能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具备相关精神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代理人亦均无异议,故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据前述司法鉴定意见,本院对申请人的本案申请,予以支持。经被申请人近亲属协商一致,同意由其胞兄李开遵作为李英芝的监护人,故为维护其利益,本院指定李开遵为李英芝的监护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英芝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开遵为李英芝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骆兴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黄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