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执字第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胡贵兰与刘月霞、徐太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142号申请执行人:胡贵兰,女。被执行人:刘月霞,女。被执行人徐太平,男。申请执行人胡桂兰与被执行人徐太平、刘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花民一初字第00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4)花民一初字第00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仲屏审判员 先尊富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