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终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窦华伟与被上诉人刘士钦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窦华伟,刘士钦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00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窦华伟,男。委托代理人刘春强,邓州市花洲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士钦,男.委托代理人常德奇,男。上诉人窦华伟与被上诉人刘士钦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预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还上诉人窦华伟。审判长 车向平审判员 窦丁平审判员 张艳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