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郊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郭卫云与李水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卫云,李水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365号原告郭卫云,女,1974年1月3日生,汉族。被告李水启,男,1971年11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卫云诉被告李水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卫云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卫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卫云负担。审判员 梁晓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少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