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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初字第0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严易国与秀山县和众建筑有限公司,张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2741号原告严易国,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委托代理人张贤,重庆中钦(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秀山县和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山县中和街道凤栖北路170号。法定代表人白维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天明,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彭应举,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兵,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严易国诉被告秀山县和众建筑有限公司、张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罗万坪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易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2217.5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罗万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托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