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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商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肖妙莲、刘官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肖妙莲,刘官平,江阴益华担保有限公司,江阴华鑫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肖海翔,叶素希,上海宁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利钟物资有限公司,叶祖论,周妙芳,上海锦杰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商初字第0059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198号。负责人鲁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奚海清、袁立华,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妙莲。被告刘官平。被告江阴益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新华路南首。法定代表人叶祖论,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江阴华鑫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新华路南首。法定代表人肖海翔,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肖海翔。被告叶素希。被告上海宁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路4658-9697号。法定代表人吴国山,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上海利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川路5698号。法定代表人叶启劲,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叶祖论。被告周妙芳。被告上海锦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冬路259号3幢B座22室。法定代表人李欢欢,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无锡分行)诉被告肖妙莲、刘官平、江阴益华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华公司)、江阴华鑫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肖海翔、叶素希、上海宁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裕公司)、上海利钟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钟公司)、叶祖论、周妙芳、上海锦杰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交行无锡分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肖妙莲、刘官平;贷款于2012年7月12日发放,借款期限11个月;贷款本金500万元,截至2015年4月2日,结欠本金460万元、利息及罚息1005254.6元;期内利率为月利率5.5‰,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肖妙莲、刘官平应承担交行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0万元。2、物的担保:华鑫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江阴市华士镇新华路35号的房屋所有权(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2048**号、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2024**号、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2024**号,债权数额分别为3393.93万元、450.3万元、2668万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澄土他项(2012)第357号、澄土他项(2012)第358号、澄土他项(2012)第359号、澄土他项(2012)第775号,债权数额分别为615.3万元、148.26万元、102.94万元、595.6万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3、人的担保情况:益华公司对肖妙莲、刘官平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华鑫公司、锦杰公司、利钟公司、宁裕公司、肖海翔、叶祖论分别在6.72亿元的范围内对益华公司的保证责任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叶素希作为肖海翔的配偶、周妙芳作为叶祖论的配偶分别在肖海翔和叶祖论为保证人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共有人声明条款一栏里签署意见,表示其知悉并同意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基于该保证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肖妙莲、刘官平应立即归还交行无锡分行借款本息5605254.6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682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5‰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2、判令肖妙莲、刘官平赔偿交行无锡分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损失10万元。3、判令益华公司、华鑫公司、锦杰公司、利钟公司、宁裕公司、肖海翔、叶素希、叶祖论、周妙芳对肖妙莲、刘官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交行无锡分行有权就华鑫公司抵押房地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等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被告肖妙莲、刘官平、益华公司、华鑫公司、锦杰公司、利钟公司、宁裕公司、肖海翔、叶素希、叶祖论、周妙芳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原告交行无锡分行诉称事实有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本息清单、保证合同、担保合作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共有人声明、催收通知、委托代理合同、收据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肖妙莲、刘官平、益华公司、华鑫公司、锦杰公司、利钟公司、宁裕公司、肖海翔、叶素希、叶祖论、周妙芳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肖妙莲、刘官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息5605254.6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682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5‰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肖妙莲、刘官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损失10万元。三、江阴益华担保有限公司对肖妙莲、刘官平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对江阴益华担保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债务,江阴华鑫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肖海翔、上海宁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利钟物资有限公司、叶祖论、上海锦杰物资有限公司在在6.7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叶素希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肖海翔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周妙芳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叶祖论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五、对江阴华鑫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四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江阴华鑫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坐落于江阴市华士镇新华路35号的房屋所有权(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2048**号、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2024**号、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2024**号)分别在3393.93万元、450.3万元、2668万元范围内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澄土他项(2012)第357号、澄土他项(2012)第358号、澄土他项(2012)第359号、澄土他项(2012)第775号]分别在615.3万元、148.26万元、102.94万元、595.6万元范围内,以前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40元、公告费790元,合计52530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肖妙莲、刘官平、江阴益华担保有限公司、江阴华鑫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锦杰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利钟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宁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肖海翔、叶素希、叶祖论、周妙芳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孙 妍人民陪审员  方国钦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莹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