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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云与徐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103号原告周云。被告徐细林,委托代理人陈迪泉,湖北省通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诉被告徐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云承担。审判员  李福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