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云与徐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103号原告周云。被告徐细林,委托代理人陈迪泉,湖北省通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诉被告徐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云承担。审判员 李福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