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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与邓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地址:安福县武功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彭建武,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邓金,农民。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邓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安城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邓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296.66元(利息已计算至2014年11月3日,2014年11月4日后的利息按约定月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诉讼费219元。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金外���务工,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1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2014)安城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永明审判员 廖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