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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执民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左小芳与陈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小芳,陈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民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左小芳,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陈星,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执行(2014)丽龙商初字第717号左小芳与陈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00000元,查明被执行人陈星名下房产已依法拍卖成功,本案申请执行人左小芳按比例受偿拍卖款人民币59242.66元后,尚有债权人民币440757.34元及利息仍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左小芳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龙执民字第1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 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