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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周胜诉黄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周胜,黄德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充民初字1225号原告陈周胜。被告黄德松。原告陈周胜诉被告黄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周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德松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周胜诉称:2013年2月8日、3月18日,被告先后两次在原告处借款共计270000元,约定月利息30‰,同时用帝豪商务宾馆资产及经营收入作担保,被告借款后,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3年6月后便不付息,打电话关机,也找不到人,为有效及时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70000元及其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西充县晋城镇建设路居委会于2015年3月1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3、借条原件两份、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两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70000元。被告黄德松既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8日被告黄德松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到陈周胜现金壹拾万元正(100000元),并以其帝豪商务宾馆资产及经营权作担保(利息按月利率30%)”。同日原告陈周胜扣除6000元利息后,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黄德松转款94000元。同年3月18日,黄德松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到陈周胜现金壹拾柒万元正(小写17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30‰计付。”陈周胜实际出借给黄德松借款264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被告黄德松出具的《借条》以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陈周胜已依约向黄德松出借款项,黄德松亦应依约偿还借款。2013年2月8日黄德松出具借款100000元借条,根据陈周胜陈述及银行对账单证实,陈周胜预先扣除6000元利息后出借94000元,故黄德松应偿还陈周胜借款共计264000元,对陈周胜要求黄德松偿还借款264000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陈周胜提交两张借条,对利息的约定不一致,陈周胜陈述2月8日借条上利率书写错误,应为月利率30‰,但因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之规定,不予支持。黄德松应自2013年2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向陈周胜支付借款94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向陈周胜支付170000元本金的利息。被告黄德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德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周胜借款本金264000元,并自2013年2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向陈周胜支付借款94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向陈周胜支付170000元本金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陈周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黄德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黄德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向 萍人民陪审员  帅国建人民陪审员  何海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莎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