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2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厦门市厦翔塑业有限公司诉卢凌云、苏阿明、厦门市博海翔塑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厦翔塑业有限公司,卢凌云,苏阿明,厦门市博海翔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2256号原告厦门市厦翔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亭洋村利来尾2组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77603938-3。法定代表人陈豪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斌,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凌云,女,1962年11月30日出生。被告苏阿明,男,1954年4月20日出生。被告厦门市博海翔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后莲村村南2组。法定代表人卢凌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厦翔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凌云、苏阿明、厦门市博海翔塑业有限公司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厦翔塑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厦翔塑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市厦翔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撤诉减收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厦翔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敬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惠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