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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7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林桂英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7001号罪犯林桂英,男,1971年8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1日作出(2007)霞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桂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71000元返还被害人、追缴被告人林桂英、杨慈营赃款人民币8000元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以(2010)榕刑执字第82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9月30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58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桂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桂英在前一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6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桂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桂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桂英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桂英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6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6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