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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梁冰与上海迎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冰,上海迎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钱其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477号原告梁冰。委托代理人薛剑峰,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迎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被告钱其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红霞,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冰与被告上海迎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钱其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冰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