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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与陈忠良、陈茂康、侯英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9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负责人周新国,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文俊、雷建明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忠良,男,生于1965年11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陈茂康,男,生于1968年3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侯英,女,生于1966年4月11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3057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与陈忠良、陈茂康、侯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陈忠良、陈茂康、侯英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陈忠良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550元,被执行人陈茂康、侯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3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阳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