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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商初字第1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原告荣成三永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苏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三永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威海苏列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1007-2号原告荣成三永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9618413-1),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港西镇中心街。法定代表人朴龙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刚波,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苏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虎山村南。法定代表人韩基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成三永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苏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63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