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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温宿县福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秦宏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初字第886号原告:温宿县福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宿县。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经理。被告:秦宏伟,男,汉族,1977年1月27日出生,现住温宿县。委托代理人:陈强,新疆名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宿县福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宏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宿县福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宿县福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宿县福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7元,减半收取4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温宿县福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勇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