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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中法民二终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沙溪村民委员会沙溪四队村民小组、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沙溪村民委员会沙溪五队村民小组等与钟金才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沙溪村民委员会沙溪四队村民小组,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沙溪村民委员会沙溪五队村民小组,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沙溪村民委员会水口村民小组,钟金才,温福荣,陈俊杰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中法民二终字第5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沙溪村民委员会沙溪四队村民小组。负责人:钟镜新,村民代表。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沙溪村民委员会沙溪五队村民小组。负责人:钟泽文,村民小组长。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沙溪村民委员会水口村民小组。负责人:陈应洪,村民小组长。上述上诉人的共同代理人:温福荣、陈俊杰,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钟金才,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赖��劲,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晓静,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沙溪村民委员会沙溪四队村民小组、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沙溪村民委员会沙溪五队村民小组、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沙溪村民委员会水口村民小组因与上诉人钟金才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横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在没有通知案外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处分了其权利,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横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沙溪村民委员会沙溪四队村民小组、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沙溪村民委员会沙溪五队村民小组、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沙溪村民委员会水口村民小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钟金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曾晓清审判员  巢忠文审判员  赖广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叶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