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5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世芬与云南帅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芬,云南帅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5616号原告李世芬,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云南帅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辰财富中心CD公寓603、604室。法定代表人常文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芬与被告云南帅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芬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李世芬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世芬负担。审判员 倪 旻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小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