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内乡县福鑫石材厂与郝林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乡县福鑫石材厂,郝林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892号原告内乡县福鑫石材厂,住所地:板场乡板场村。负责人黄锦锋,男,该厂负责人。被告郝林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内乡县福鑫石材厂与被告郝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乡县福鑫石材厂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郝林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内乡县福鑫石材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查被告无反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乡县福鑫石材厂撤回对被告郝林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充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