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丹,牛力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张丹。被执行人:牛力山。申请执行人张丹诉被告牛力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沈和民三初字第007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被告牛力山于201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张丹购车款150,000元,原告放弃利息;二、双方无其他纠纷。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以上执行和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耿玉发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