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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某,刘某某,庄某某,王某赌博罪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庄某某,王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16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于2015年4月15日被羁押,同年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4月15日被羁押,同年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庄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4月15日被羁押,同年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5年4月15日被羁押,同年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5)1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庄某某、王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庄某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底,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庄某某、王某聚集在一起商议合股开茶庄,并彼此达成口头协议,刘某与刘某某占百分之六十的股份,庄某某与王某占百分之四十的股份。2015年3月31日,刘某与刘某某出资9万元人民币,王某出资3万元人民币(庄某某出资额3万元先行欠付),租下深圳市罗湖区华丽花园二楼41号B1B2,以新华丽茶艺馆进行营业。期间,上述四名被告人用扑克牌作为赌博工具,采取“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刘某与王某负责发牌和“抽水”,被告人刘某某负责管理“水钱”,被告人庄某某负责记账并保管账本。同年4月15日13时许,办案民警到上述地点进行检查,当场查获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庄某某、王某及参赌人员15人(均已作行政处罚),并从被告人庄某某身上查获涉案账单若干,现场缴获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62480元、赌博工具扑克牌一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庄某某、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并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等证据,要求法庭依法惩处。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庄某某、王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庄某某、王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庄某某、王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庄某某、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庄某某、王某犯赌博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庄某某、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庄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五、缴获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62480元、赌博工具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小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岩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