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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8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孙×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183号原告孙×,女,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孙×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洪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隗 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