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8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孙×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183号原告孙×,女,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孙×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洪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隗 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