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羽安馨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中融智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羽安馨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中融智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168号原告北京羽安馨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王立庄村***号。法定代表人徐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连芳,系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被告中融智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文体路**号院*号楼***室。法定代表人黄金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北京羽安馨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融智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北京羽安馨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融智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羽安馨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57.63元,减半收取622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