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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羽安馨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中融智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羽安馨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中融智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168号原告北京羽安馨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王立庄村***号。法定代表人徐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连芳,系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被告中融智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文体路**号院*号楼***室。法定代表人黄金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北京羽安馨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融智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北京羽安馨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融智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羽安馨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57.63元,减半收取622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