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3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支行、杭州盛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杭州盛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支行,杭州盛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刘雄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35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路119号。负责人徐越,行长。被告杭州盛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镇西杨村。法定代表人杨英。被告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85号。法定代表人戚国林。被告刘雄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支行诉被告杭州盛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刘雄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支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81545754.8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杭州盛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刘雄飞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545754.8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姜新农人民陪审员 裘韵梅人民陪审员 袁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海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