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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执字第3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牛朝林与王保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朝林,王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373-4号申请执行人牛朝林,冀州市冀州镇漳下村人被执行人王保国。本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三日作出(2014)冀民三初字第1240-2号民事裁定书,将王保国位于冀州市安居小区14号楼541室(合同编号2012-14-82)房产及51号车库予以查封。现因王保国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保国位于冀州市安居小区14号楼541室(合同编号2012-14-82)房产及51号车库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长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广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