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3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牛朝林与王保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朝林,王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373-4号申请执行人牛朝林,冀州市冀州镇漳下村人被执行人王保国。本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三日作出(2014)冀民三初字第1240-2号民事裁定书,将王保国位于冀州市安居小区14号楼541室(合同编号2012-14-82)房产及51号车库予以查封。现因王保国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保国位于冀州市安居小区14号楼541室(合同编号2012-14-82)房产及51号车库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长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广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