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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石和平诉侯宝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和平,侯宝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石和平,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侯宝弟,女,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和平诉被告侯宝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和平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和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石和平负担。审判员  郭永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宝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