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石和平诉侯宝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和平,侯宝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石和平,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侯宝弟,女,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和平诉被告侯宝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和平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和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石和平负担。审判员 郭永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宝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