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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举少与李锦惠、骆其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周举少,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823,住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李锦惠,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81X,住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骆其彪,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13,现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作出的(2014)珠斗法横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锦惠(××)在珠海农商银行80×××27账号内存款人民币2000元、80×××89账号内存款人民币1000元予以扣划。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邝国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的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