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秉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493号原告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贺兰路与鲁山道交口太阳城会所3楼。法定代表人谭少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宽,公司法务。被告杜秉文。原告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杜秉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杜秉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岩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晓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