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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执字第5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蔡友谊与马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友谊,马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500-1号申请执行人蔡友谊,男,汉族,1973年8月10日出生,无职业,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祥村巷*****号,身份证号:6402031973********。被执行人马勇,男,回族,1979年8月1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荷花小区*****号,省份证号:640203197908141016。申请执行人蔡友谊与被执行人马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友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蔡友谊案件款806867.5元。未履行标的806867.5元。由于被执行人马勇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蔡友谊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806867.5元。(若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尹国玉审判员  马占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双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