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胡某某,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某,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由审判员赵志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志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志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