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申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姚雪春、姚兰波、姚雪勇、姚磊与欧邦淑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雪春,姚磊,姚雪勇,姚兰波,欧邦淑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申字第0000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姚雪春,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姚磊,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姚雪勇,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姚兰波,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法定代理人(原审被告):姚雪春,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系被告姚兰波长兄)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欧邦淑,女,194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系姚雪春、姚磊、姚雪勇、姚兰波继母)委托代理人(原审代理人):李红江,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再审申请人姚雪春、姚磊、姚雪勇、姚兰波因与被申请人欧邦淑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足法民初字第00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姚雪春、姚磊、姚雪勇、姚兰波申请再审称:我们对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足法民初字第00553号民事判决不服,向重庆市笫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期间,找到新证据向一中院提供,一中院劝上诉人撤诉,同年4月30日作出(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204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再审申请人提供新证据是:家庭协议,人有生老病死,提早安排身后事,是一种选择,现我们决定,将我们夫妻两口的所有财产中的百分之五十在我们身后给予四子姚兰波,其余百分之五十由其他三子姚雪春、姚磊、姚雪勇均分,留字为证。立嘱人:杨文碧、姚久明均签名,2006年9月。现我们要求对该案进入再审,并且撤销(2014)足法民初字第00553号民事判决,重新审判。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欧邦淑及委托代理人称:申请人提供的是《家庭协议》,既然家庭协议,那么应当由家庭成员参加,作出共同决定,然而,该协议只有两个人签字,本家庭协议无效。申请人提供证据系复印件,没有提供原件,其真实性不能确定,故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供新证据是家庭协议,其内容是:人有生老病死,提早安排身后事,是一种选择,现我们决定,将我们夫妻两口的所有财产中的百分之五十在我们身后给予四子姚兰波,其余百分之五十由其他三子姚雪春、姚磊、姚雪勇均分,留字为证。立嘱人:杨文碧、姚久明均签名,2006年9月。我院在审查中通知申请人姚雪春、姚磊、姚雪勇、姚兰波与被申请人欧邦淑及委托代理人李红江到庭听证,除姚磊、姚雪勇、姚兰波未到庭,其余均到庭。在2015年7月31日组织听证中姚雪春说:我一直都没想要申诉都是被三弟姚雪勇和四弟姚兰波要求申诉,姚雪春于11:03分向姚兰波(1552000****)电话告知,是否申诉?姚兰波称要坚持申诉;但姚兰波(精神上有问题,时而正常时而不正常)属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故原审本院依法指定由其长兄姚雪春担任其在本案中的法定代理人。姚雪春于11:06分向姚磊(1592364****)电话告知,是否申诉?姚磊称按大哥姚雪春的意见办不申诉;姚雪春于11:08分向姚雪勇(1307544****)电话告知,是否申诉?姚雪勇称和姚兰波意见一致,坚持申诉。申请人提供家庭协议证据是复印件,没有提供原件。我院多次告知申请人姚雪春提供家庭协议原件和姚久明与杨文碧生前所写字的笔记字迹进行审查,到听证时至今未提供。我院再次通知申请人提供家庭协议原件和姚久明与杨文碧生前所写字的笔记字迹,但申请人拒绝提供。其证据的真实性不能确定。家庭协议不具体明确、内容不完善、格式不规范、无日期、无其他人在场签名,只有姚久明、杨文碧的签名。关于申请人在再审中提出的家庭协议遗嘱,又是复印件,我院认为它不具有遗嘱的法定要件,本案提供的家庭协议遗嘱是复印件,无法核实其真伪,对遗嘱的真实性有异议,遗嘱是以家庭协议的形式出现,那么家庭成员均是主体,但只有姚久明和杨文碧的签名,而且遗嘱上没有确定日期,也不符合遗嘱继承的法定要求,遗嘱涉及的内容也不明确。不符合遗嘱法定规定的要件要求。故此,不能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姚雪春、姚磊、姚雪勇、姚兰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遗嘱继承的法定要求,遗嘱涉及的内容也不明确,也不符合遗嘱法定规定的要件要求。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姚雪春、姚磊、姚雪勇、姚兰波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刁三川审判员 段光元审判员 涂德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 妍 关注公众号“”